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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9:01:49 股吧网页版
东舟船舶: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9012 证券简称:东舟船舶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市东舟船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要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市东舟船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东舟船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市东舟船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或以上述形式为他人提供的反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除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确有需要,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本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提供反担保。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时,公司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四条(一)(三)(四)项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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