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3-21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名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购
无锡久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胥江路426号江南文化产业园5号楼2F 邮编:215002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名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购
无锡久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2018)新苏非诉字第0321号
致:无锡久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无锡久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次被河南省名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购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无锡久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被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名谦电子、收购人 指 河南省名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久源软件、公司、公众公指 无锡久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司
无锡创翔 指 无锡创翔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本次收购 指 名谦电子收购久源软件201.50万股股份的行
为
《收购报告书》 指 《无锡久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号》 指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
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行管理细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
则》 管理细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一部分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收购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收购人向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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