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1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 3 段 1号 IFS 国际金融中心 1号办公大楼 38 层
电话:86-28-85901268 传真:86-28-85901532
网址:www.huiyelaw.com
目 录
释 义......3
声明及假设......4
一、声明......4
二、假设......5
正文......6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6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6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6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7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8
六、结论性意见......9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凯普顿、公司 指 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证券公司、 指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
本所、律师事务所 指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
凯普顿于 2024年 4 月 22日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指 站发布的《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
020)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声明及假设
致: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凌霄律师、卫泽
钰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暨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暨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暨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普顿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的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凯普顿确认,其已向本所暨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正本资料、副本材料;其向本所暨本所经办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信息均已向本所暨本所经办律师披露,无任何虚假陈述或证明,亦不存在任何隐瞒和遗漏。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凯普顿、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说明、承诺或其他文件。
5.本所暨本所经办律师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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