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09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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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律所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统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安照《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内
容于 2020 年 6 月 5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义丰镇剑
桥大道公司研发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要求和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到股权登记日(2020 年 6 月 1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3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0,487,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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