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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02 00:02:00 股吧网页版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润际远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的公示(第一期)

公告日期:2021-11-02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重庆润际远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一期)

辅导机构

二〇二一年十月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润际远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一期)

重庆润际远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或“发行人”)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重庆润际远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书》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本期辅导工作小组由李文昉、杨光远、刘旭飞、周得龙、石多鑫、付子诺、饶瑶瑶组成,其中李文昉为辅导小组组长。担任本期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1、辅导时间

本期辅导工作时间为 2021 年 8 月至 2021 年 9 月,依据我公司与润际新材签

订的《辅导协议》,我公司开展了对润际新材的辅导工作,辅导经过如下:

在本次辅导工作中,我公司辅导人员采取了现场辅导的方式,与润际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2、辅导方式

在本期辅导中,辅导小组通过现场实地工作,采用专题培训、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方式对辅导对象进行辅导。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组织润际新材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及实际控制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帮助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辅导工作小组收集了润际新材包括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财务、内控、规范运作在内的各方面资料,并对该等资料进行了核查和整理;

3、协助并督促润际新材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控规范性;

4、与润际新材管理层、各中介机构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就发行人经营过程的重点问题进行讨论,对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解决方案并督促发行人尽快整改;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辅导小组会同锦天城、天健通过组织专题培训、案例学习、个别答疑的方式,帮助辅导对象提高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履行承诺及保护投资者等义务的理解和认知。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辅导小组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 1 起外汇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9 月 16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出具渝汇罚[2019]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

虚假承诺行为,对发行人罚款 7.00 万元;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缴纳了

罚款。

2021 年 9 月 17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向发行人出

具编号为 2021-1 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关于重庆润际远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情况的证明》,证明除上述

处罚外,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未发现发行人有其他违反外汇

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鉴于发行人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被主管外汇机关处 7.00 万元罚款,属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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