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致:杭州华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华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杰、严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公告的方式发出了《杭州华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666号2幢201室公司会议室召开杭州华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
(一)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提名人员》
(四)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五)审计《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六)审议《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七)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八)审议《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九)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十一)审议《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使用公司闲置流动资金进
行理财》
本次股东会如期于2024年5月20日上午10:00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666号2幢201室2幢2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王桂营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的有关规定。
(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普通股股份108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列席人员。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0,80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0,80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提名人选》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0,80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0,80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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