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9032 证券简称:动力未来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动力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动力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动力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动力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单笔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贷款;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与股东会决议事项相关但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部分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当必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应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九条 公司进行下列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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