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9032 证券简称:动力未来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动力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动力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动力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动
力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授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八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计算规则如下:
(1)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2)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3)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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