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11
证券代码:839035 证券简称:多宾陈列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公司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 购人等相关方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管理,规范履行
公司及承诺人的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是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承诺、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第三条 承诺人在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盈利预测补偿、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作出承诺事项的,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约束性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承诺人承诺事项应为可实现的事项,不得对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作出承诺。承诺事项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说明需要取得的审批内容,并明确说明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予说明。第十一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该主动询问,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为规避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发生,公司应当积极主动接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约束,加强公司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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