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1 15:33:49 股吧网页版
多宾陈列: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1


证券代码:839035 证券简称:多宾陈列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相关工作 3 年以上。
(四) 应当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情形之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证券交易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任报告应当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会秘书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