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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19:03:40 股吧网页版
珠海鸿瑞: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39036 证券简称:珠海鸿瑞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
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珠海市鸿瑞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公告编号:2025-045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或公司治理事务等工作 3年以上;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1)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2)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5)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

公告编号:2025-045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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