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9037 证券简称:科创融鑫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科创融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科创融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创融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科创融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办理股票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核实。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进行验资,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主办券商对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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