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5-25 15:37:52 股吧网页版
深海软件: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深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25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深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www.dentons.com

中国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07-12 单元)
电话:020-85277000

传真:020-8527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深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深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深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与原件一致,文件资料的内容及公司作出的相关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遗漏、隐瞒。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 、 2020 年 4 月 30 日 ,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广州深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深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22日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羊城创意产业园3-08栋第二层203室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公司全部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为26,350,0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所持股份为23,74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0.12%。

2、公司部分董事和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两名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