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39045 证券简称:大唐种业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
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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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交易对方;
(五)公司关联方;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应向公司作出承诺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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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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