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9056 证券简称:轶德医疗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上海轶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
管理制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轶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 东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轶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
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人员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召集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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