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7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39073 证券简称:亿鑫丰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东亿鑫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2 月 17 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与江苏卫蓝新能源
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4)苏 0481 民初 11659 号;
2025 年 1 月 4 日,公司收到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传票》,该案件将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高新区第三法
庭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卫蓝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向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5-002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亿鑫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松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9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柔性模切机买卖合同》,合同载明原
告向被告购买两台柔性模切机设备,货款金额为 1770000 元;并约定货物质量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际、国家(含行业)标准,并按照双方盖章确认的《江苏卫蓝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J300D-A 型柔性摸切机技术协议》执行;被告应当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到达现场对设备进行调试,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如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及时整改、修理和更换或有权拒收、退货、解除合同以及获得赔偿;违反质量约定的,应支付合同标的额 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 30%的合同货款作为预付款。但被告交
货后,原告发现被告方交付的模切机模具存在质量问题,2020 年 6 月 17 日,原
告向被告发邮件要求被告就设备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和改造时间点,2020 年 8 月20 日,原告针对模切机模具寿命问题及相关的修磨缺口向被告进行了详细说明,
并附上了 2020 年 6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原告因模具毛刺超标、刀口缺口
等问题进行模具返修的记录。
因被告随机配备的模具刀具不合格,原告从 2020 年 7 月开始到 2022 年,陆
续向昆山新锐利制刀有限公司和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模具及修磨服务。由于被告随机设备无法达到技术要求且被告也未能解决上述问题,为进行生产,原告无奈向深圳市舜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重新采购两台价值 2530000元的新模切机。
2022 年 4 月 12 日,原告方通知被告就模切机存在的质量问题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前予以解决,否则将进行退款退货处理并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022 年 11 月,被告方请求原告进行让步验收,并承诺可以因此对原告方进行相应的补偿,但双方未能就让步验收一事达成一致。2023 年 5 月,双方进一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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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让步验收问题进行磋商,但仍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2020 年设备交付以来,原告就模切机设备质量问题多次与被告沟通,然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派人调试设备,未能解决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转,进而使得原告产生其他额外费用。根据《柔性模切机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 3款约定,原告在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被告未按原告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或经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然不合格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原告有权解除《柔性模切机买卖合同》
根据《柔性模切机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 4 款约定出现原告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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