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9080 证券简称:宜净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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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条 释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其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公司。
第九条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十七条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十八条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第十九条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12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
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公司审议通过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预计担保议案后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控股子公司共享预计担保额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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