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9085 证券简称:广东威林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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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本制
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
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条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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