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39089 证券简称:索纳塔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浙江索纳塔建筑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事务
的董事担任。
董事长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属于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长担
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如
下:(一)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二)董事会选举董事长时,即同
事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三)董事会
更换董事长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四)法定代表
人变更后,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并收回原法定代表人持有的公司
印章、证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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