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39101 证券简称:国信汽车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 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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