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39109 证券简称:赛若福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和公司对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公司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限额以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第八条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五)公司之联营公司。
第十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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