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联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联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联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的《江苏联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的《江苏联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的《江苏联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文件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达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名册、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江苏联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联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提交的持有人名册、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5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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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2、《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议案》;
3、《关于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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