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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10 18:11:50 股吧网页版
【2019】第191号关于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10



关于对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19】第191号

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荣宝)董事会:

我部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重大诉讼

2017年12月,凉州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凉州区国土局”)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天景公司、被告你公司及第三人凉州区住建局。主要事实与理由为:2016年4月15日,凉州区住建局与你公司签订《建设意向协议》,约定: “公司在新城区占地106.02亩建设西部荣宝双创园暨创业园广场项目,必须按要求建设项目,凉州区住建局向公司优惠配置项目建设用地,公司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建设其他用途的项目等内容”。《建设意向协议》签订后,凉州区国土局将涉案土地共计106.02亩挂牌出让给你公司的代理建设单位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景公司”)。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按照优惠配置土地资源的成交价每亩59.5万元约定了土地出让金单价及总价。

但天景公司受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后并未按照与凉州区住建局签订的《建设意向协议》约定的建设项目及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而是将上述土地进行了商品房建设开发、预售。其土地使用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的规划条件通知书确定的规划条件,但投资开发内容已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不具备享受配置优惠土地资源的资格和条件。

上述诉讼于报告期内三次开庭,庭审已结束,截至报告批准报出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作出判决。如败诉,则由天景公司和你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补缴土地出让金约1.2亿元。

你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没有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理由为①公司不是《土地出让合同》的合同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②、案涉土地使用权价格系通过公开挂牌竞价形成的市场价格,《土地出让合同》合法有效;③案涉土地使用权规划的土地性质为商住性质,天景公司建设内容符合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公司未对上述未决诉讼计提或有损失。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因未能对上述诉讼应计提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景公司为你公司董事朱民楼控制的公司。

请你公司说明:

(1)《建设意向协议》涉及的西部荣宝双创园暨创业园广场项目的主要内容及规划,协议所涉项目的进展情况,该协议所涉106.02亩土地与天景公司受让106.02亩土地的关系;

(2)你公司与天景公司是否存在代理建设关系,是否签订代理建设合同,如签订,请说明代理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否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3)上述案件的最新执行情况,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4)未对12,004.89万元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

2、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大幅下降,本期实现营业收入20,206,773.43元,同比减少72.71%,主要原因为凉州区国土局诉讼案件影响;2018年亏损3,624,121.77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包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尚未接到客户大额订单,生产经营停滞,货币资金短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恶化。公司未能就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会计师无法判断你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此外,你公司报告期末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账款达16,304,601.33元,主要为应付材料款,拖欠账款原因为资金紧张。

请你公司结合期后业务开展、合同情况、收入实现及现金流情况,分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说明公司偿债及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规划。

3、关于应收账款

你公司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148.13万元,较上期末增加805.82万元,增长60.03%,公司解释增长原因为上年度应收账款对象重点是政府单位,因为诉讼原因暂不支付导致。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达1025.86万元。

请你公司说明:

(1)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对象是否为诉讼相关政府单位,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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