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21-26/CTS, No.4011, ShenNanRoad, 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 https://www.huashanglawyer.co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披露平台”)公告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
《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1日上午10: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创意文化园南区E5栋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一致。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电子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一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披露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制度》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表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股份38,128,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943%。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