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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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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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经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金额较大的需履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供备案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且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审计委员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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