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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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保障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充
分履行职权,切实维护公司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津贴与费用
第三条 津贴范围:独立董事津贴仅限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享有,其他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的
范围。
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职责等。
第五条 津贴标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按月度发放。津贴标准为
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
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
的原则,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公司章程》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股东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管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八条 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
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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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额外的独董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如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正文完)
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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