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06
证券代码:839122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与关联人之间签订关联交易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三条 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范围以《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执行回避制度或作出公允声明;
(四)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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