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3-07 05:03:18 股吧网页版
隆华新材: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06



证券代码:839122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

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届满的;

(七) 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续可以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

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