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9123 证券简称:嘉利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 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以
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
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承诺书、担保函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作出对外担保
的决议或决定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强制、强令公司或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或子公司对强制或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子公司
提供反担保,或存在、设立公司或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期限不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的合法债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可以向公司提供充分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
(三) 公司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若该被担保单位负债率超过70%,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0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0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至第(三)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依次进行审查,审查汇总并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的被担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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