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0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叶子收购
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
释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简称 指 全称
收购人 指 叶子
淳皓投资 指 上海淳皓投资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淳博传播 指 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指 《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马犁将其持有的淳皓投资 54.33%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叶
本次收购 指 子行使,叶子通过取得淳皓投资的控制权,实现对淳博传播
的间接收购,成为淳博传播的实际控制人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所 指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叶子收购淳博(上海)文化传播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2
二、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5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6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9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9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11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情况......14
八、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15
九、本次收购的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15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8
十一、本次收购的结论性意见......18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叶子收购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叶子先生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5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叶子先生的委托,就委托人收购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委托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收购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对委托人本次收购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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