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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20 18:12:40 股吧网页版
淳博传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叶子收购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叶子收购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释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简称 指 全称

收购人 指 叶子

淳皓投资 指 上海淳皓投资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淳博传播/ 指 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

《收购报告书》 指 《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马犁将其持有的淳皓投资 54.33%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叶
本次收购 指 子行使,叶子通过取得淳皓投资的控制权,实现对淳博传播
的间接收购,成为淳博传播的实际控制人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叶子收购淳博(上海)文化传播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
二、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 7 -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8 -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11 -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2 -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3 -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情况......- 16 -
八、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 17 -
九、本次收购的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17 -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0 -
十一、本次收购的结论性意见......- 20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叶子收购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 00177 号
致: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叶子收购淳博传播之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委托人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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