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16
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9140 证券简称:东进航科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
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具体规则
第四条 除因下述情形下,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
对于有较密切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因其经营资金发生困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要求给予提供担保的,必须在充分调查了解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和是否符合担保政策的前提下,经过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权力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或方案报公司批准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有关单位在签订担保协议签前,必须要求被担保方给予提供反担保,签订反担保协议,并以相应财产给予抵押,提供并质押有效的产权证明,反担保抵押物的价值必须高于担保金额,抵押的资产,必须是非重复抵押的有效资产,必要时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批准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不得签订超过一年的长期担保合同或协议。不得提供循环担保。
不得向外部经营单位提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形式借款的担保。
不得向非经营性质的单位、各种机构、团体以及个人提供任何形式借款的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六)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和《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不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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