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9142 证券简称:金穗隆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广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
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其他规定和要求及《广 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
集的资金以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储于公司的专项账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三) 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主办券商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股转公司书面报告。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法律、法规、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股转公司并公告;
(四)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1.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性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或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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