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39155 证券简称:聚塔科技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四川聚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聚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聚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议事程
序和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四川聚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可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通知方式:公司将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条 股东会通知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临时提案。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董事会在收到提案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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