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9163 证券简称:中安华邦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6 日,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规范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
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事项做出决定:
(一) 公司董事会决定交易的权限为:
1、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50%以下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50%以下的,且超过 300 万元。
2、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担保;
(4) 提供财务资助;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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