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9163 证券简称:中安华邦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6 日,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股东利益,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三)审议需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的下列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发生重大交易(除对外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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