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5 17:19:29 股吧网页版
悦诚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9173 证券简称:悦诚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悦诚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12月1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悦诚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转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悦诚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公司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潜在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股转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及股转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及股转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股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未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主办券商审查;经主办券商审查后报股转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其在股转公司登记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
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股转公司要求公司
作出说明并公告的,公司应当按照股转公司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联络方式,并保证对外咨
询电话的畅通。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股转
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