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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速者: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26



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步速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德纳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吉泰五路88号香年广场2栋28楼

二零一六年七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步速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步速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则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反馈意见》涉及的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步速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对本次申请挂牌涉及的相关事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资质。

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公司业务及所服务行业特点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回复:

经核查,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和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电子产品、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农副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数据处理服务,网络技术的研发;通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凭资质证书从事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气球广告除外);企业营销策划(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公司提供的重大业务合同及说明,并结合《审计报告》确认,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应用软件委托开发、HOMYi互联网营销云平台研发与运营。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取得了相关的认证,具体情况如下:

证书编 认证

序号 证书名称 权利人 发证机关 发证时间 有效期

号 范围

川R-

软件企业 步速者 四川省经济和

2013- 全国 2013.9.2 ——

1. 认定证书 有限 信息化委员会

025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川省科学技

术大厅、四川

GR2013

高新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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