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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31 17:25:03 股吧网页版
成都步速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11

关于成都步速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由贵公司下发的《关于成都步速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成都步速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速者”、“公司”或“本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主办券商”)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的修改和补充,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释义一致。

1、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末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核查占用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时间、发生额、履行的决策程序。

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回复:

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末至2016年8月5日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公司往来科目明细账,并询问了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取得了由其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

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认为:(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清理完毕关联方资金占用;(2)报告期末至今,公司未再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3)鉴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已清理完毕,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2、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HOMYi互联网营销云服务平台业务采取SaaS模式运营。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公司HOMYi互联网营销云服务平台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就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主办券商及律师询问了公司管理层人员,了解了公司HOMYi云服务平台运作模式,抽查了公司部分业务合同,取得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生产经营的声明与承诺》等,核查情况如下:

公司HOMYi云服务平台是公司自主开发的一款全新概念的营销云平台工具,

其理念是使用移动互联网工具,采用SaaS付费方式,为广大企业或商家在各种互联网渠道或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微官网、APP、PC官网)上提供一系列的电商、宣传、推广、营销、展示、互动等多元化服务。

SaaS为SoftwareasaService的缩写。在这种模式下,软件运营服务提供商将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在服务器上,客户根据实际需求向提供商订购所需的软件产品及服务,按其所订购的产品类别及期限向提供商支付费用,并通过互联网获得相应的软件产品及服务。

SaaS模式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软件的成熟而兴起的一种新的软件应用及服务模式。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这种业务模式需要取得该许可。

关于公司HOMYi云服务平台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公司、主券券商及律师就此咨询了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相关人员亦未给出HOMYi云平台应当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答复。

鉴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可能会涉及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公司已向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并于2016年7月25日取得了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编号为川B2-2016022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7月25日。

此外,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声明,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具备所需的全部资质,不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的情形,未因此产生重大违法行为,也不存在相关法律风险。若公司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和以后产生无法完成资质续期备案的情况,由此造成对公司的损失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部承担。

鉴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SaaS模式是否需要办理电信增值业务许可;(2)公司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超越资质、范围等违法行为而被主管行政

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1)公司HOMYi互联网营销云服务平台业务不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2)公司已取得业务所需资质、许可等,经营合法合规,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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