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7
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39178 证券简称:伟思创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收到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
鲁 1423 民初 1046 号,公司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鲁 1423
民初 1046 号判决书,已委托专业律师依法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省永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0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 2024-016)。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伟思创 2022 年 12 月 17 日签订的《山东永星
销售协议》无效;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山东伟思创 2022 年 12 月 17 日签
订的《山东永星灌装线销售协议》、《山东永星桶装水灌装线销售协议》,2023
年 4 月 11 日签订的《销售协议》,返还原告货款共计 2424000 元;
2. 判令被告山东伟思创赔偿支付原告垫付的鉴定费 136000 元,鉴定成本
32263.5 元,原告的经济损失另行主张;
3.判令被告北京伟思创对山东伟思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山东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一、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货款 204972.02 元及违约金 60000 元;
二、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2 年 12 月 17 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署了合同总金
额为 1200000 元的瓶装水生产线的《销售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应当 在合同签订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批合同全款项下的 30%货款即 360000 元(大写:叁拾陆万元整),在设备出厂前支付第二批 30%货款即 360000 元(大写:叁拾陆万元整),乙方收到货款并安装支付 35%货款即 420000 元 (大写:肆拾贰万元整),质保期满支付 5%货款即 60000 元(大写:陆万元
公告编号:2025-030
整)。第四条约定:在设备安装完成后,甲方组织验收,如验收不合格需以书面 形式在 3 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整改,甲方超过约定时间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 物验收合格在交货前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技术、服务提出异议,并采取相 关措施确保质量合格。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如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期限付款, 每延迟一天须按协议金额的 0.1%向乙方交纳违约金,但给付违约金的数额不
超过协议总金额的 5%。协议签署后,反诉原告已依约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安
装完毕全部设备,但反诉至今仍拖欠货款 204972.02 元。因反诉被告拖欠货款, 依据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反诉被告应按协议金额每日 0.1%支付违约金。 为此,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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