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9180 证券简称:瑞福来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案经公司 2025 年月 8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和《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即公司持有其超过 50%股
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按照本管理办法规
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对于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批准后,可以提供对外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
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于超出部分,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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