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8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关于云南羊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0一七年五月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关于云南羊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第011号
致:云南羊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云南羊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羊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泉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海燕、张正权律师出席了羊泉生物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1、2017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定于2017
年5月17日上午10时至12时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7年4月27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
登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号,公告载明了会
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3、2017年5月17日上午10时,羊泉生物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在云南省
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军屯工业区云南羊泉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会议
由公司王知荣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4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1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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