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9188 证券简称:瑞岚卓越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北京瑞岚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瑞岚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
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北京瑞岚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
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任报告。
第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任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任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任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或公司职工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任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
辞任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监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一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
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者委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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