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839188 证券简称:瑞岚卓越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北京瑞岚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瑞岚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瑞岚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11010579512564X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瑞岚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RuiLanExcellence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 11 号 E110 间,邮政编码:
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建筑工程用机械与设备租赁;通讯设备租赁;维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壹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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