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28 00:06:44 股吧网页版
ST连界: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7

.

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六年二月

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蓝光高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蓝光高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78596115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小关 56 号 5 幢二层 208-5 室,
邮政编码:10002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打造国内产业创新孵化服务的领先平台;前期以产业创新飞地+产业会员为基础,以产业的新人才新渠道为依托,逐步为中国一万家传统企业提升创新增长能力,形成可持续的创新发展模式。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额股每股金额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蓝光高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 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 占公司设立时总股 出资

号 姓名或名称 数(万股) 本的比例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