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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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六年二月
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蓝光高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蓝光高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78596115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小关 56 号 5 幢二层 208-5 室,
邮政编码:10002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打造国内产业创新孵化服务的领先平台;前期以产业创新飞地+产业会员为基础,以产业的新人才新渠道为依托,逐步为中国一万家传统企业提升创新增长能力,形成可持续的创新发展模式。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额股每股金额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蓝光高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 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 占公司设立时总股 出资
号 姓名或名称 数(万股) 本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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