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6
证券代码:839191 证券简称:宏良皮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无法确认
诉讼受理日期:无法确认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哲、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桑士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臣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4 月,原告作为投资方之一与第三人原股东即被告李臣等、第三人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编号为 HLZZ201500X 号,载明:标的公司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 13,000 万元,其中李臣出资 5379.513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1.38%……标的公司拟通过引入投资方进行增资,各方一致同意将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3,000 万元增加到 21,954 万元,投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标的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共认购
8,954 万股,每股价格为 6.5 元。原告此次认购 250 万股,本次认购股份总价款
1,625 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为 1.139%。该份协议项下,户名为国泰元鑫新三板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付款账户陆续向第三人汇款合计 1,625 万元,摘要均为投资款。由于增资,第三人章程于 2015 年 5 月进行修正,载明原告系第三人股
东,持股股份为 250 万股,持股比例为 1.14%。另在 2015 年 4 月,原告与被告
在上海市虹口区签署了《补充协议》,编号为 HLZZ201501-BC05,“鉴于”部分载明:双方签订了《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第三人向原告
增发 250 万股股份,增资价格为每股 6.5 元,增资总金额为 1,625 万元。“业绩目
标及业绩补偿”一节中,被告向原告保证:第三人 2015 年度合并后净利润不低
于 1.3 亿元,2016 年度合并后净利润不低于 1.8 亿元。如果第三人 2015 年度、
2016 年度的经营业绩没有达到上述承诺业绩目标的 90%,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补偿,公司以相应年度经审计的利润为基础,并由被告在第三人相应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第 10 个工作日后 30 天内补偿现金给原告:(1)如果第三人在 2015 年度、2016 年度完成各年业绩目标的 90%及以上,则被告不需要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2)如果第三人在 2015 年度、2016 年度未能完成任一年度业绩目标的 90%,则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在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出具后的 40 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各年计算业绩补偿款的公式如下:某年业绩补偿=股份认购款*(1-某年净利润/某年业绩目
标)。本协议所称“年度”是指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完整会计年度,本
协议所称的“净利润”是指公司经一家具有中国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截止当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税后净利润。“投资后承诺”一
节中,被告承诺第三人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之前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
交挂牌申请文件。若逾期未提交文件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现金方式回购原告所持有的第三人股权。被告在接到原告股权回购的书面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被告回购原告所持股权的价款数额=原告增资总金额+年收益率 10%*持有年限*原告增资总金额。“违约责任”一节中,如果本协议各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该行为应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纠正,违约方逾期仍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追索赔偿产生的费用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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