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6
公告编号:2020-015
证券代码:839191 证券简称:宏良皮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无法确认
诉讼受理日期:无法确认
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成通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克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文利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彧、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甘肃宏良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与成通石化公司达成《资金
借款合同》,担保人系甘肃宏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臣。合同约定“成通石化公
公告编号:2020-015
司向甘肃宏良公司出借 6000000 元。借款利率月息 2.5%,归还本金时利息一并
结清。借款期限从 2015 年 9 月 14 日至 2016 年 3 月 13 日,共计 6 个月”。原、
被告双方签订的《资金借款合同》第八条第 2 项约定“若乙方(甘肃宏良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则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月利率的 4%加收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当日,成通石化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甘肃宏良公司转款 6000000元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借款到期后,甘肃宏良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成通石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600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5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13 日的借款利息
2280000 元;3.从 2017 年 4 月 14 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每月
2%的利率另行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 年 9 月 14 日,成通石化公司与甘肃宏良
公司签订《资金借款合同》,成通石化公司向甘肃宏良公司出借 6000000 元,利
率为月息 2.5%,借款时间 2015 年 9 月 14 日至 2016 年 3 月 13 日,共计 6 个月,
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成通石化公司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甘肃宏良公司未按约还款。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在2017 年 6 月 19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
下:
一、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四川成通石化有限公司借款 6000000 元。
二、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成通石化有限
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2280000 元(自 2015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13 日止),
以及从2017年4月14日起至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还清借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 600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88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编号:2020-015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判决结果及裁定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判决结果及裁定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 0116 民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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