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0 16:36:02 股吧网页版
智能交通: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9192 证券简称:智能交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新增和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和《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53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十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十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招标计划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计划外招标项目;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各部门提交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资产租赁方案、重要业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方案、服务采购方案等;

(二十)审议决定公司借出资金事项;

(二十一)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以及资产置换、资产交易、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等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