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9192 证券简称:智能交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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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新增和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原则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审议后,
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弥补。
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将弥补方案报公司审核同意,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条件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增长与业绩扩张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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