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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6:54:00 股吧网页版
智能交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9192 证券简称:智能交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新增和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
券商审查的信息。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有关规定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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